“在执法机关的报案笔录中,优恩公司报案当天,接警的警官曾问‘这东西是他自己写的吗?’
此处这位警官口中的‘这东西’正是时浩写的索赔要求。”
在众人翻看新证据的同时,任真解释道:
“而优恩公司负责人的回答是‘我们说着他写着,绝对是他亲手写的’,并且在最后部分,优恩公司负责人还说过‘这次一定要把他抓进去’。
我想事实已经很明显了,索赔要求的确是时浩亲笔写的,但写出来的都是优恩公司想让他写的,而非时浩的真实想法。
对于时浩家人不满的事实,更是优恩公司在明显知道该事实不存在的前提下,要求时浩杜撰的。
怎么能因为这样一份充斥着虚假意思表示的索赔要求,就认定时浩虚构了其家人对赔偿不满的事实,进而判定时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报案笔录足足有好几页,大多篇幅跟现在的庭审都没有关系。
在任真的引导之下,翟明和几位法官不算困难的找到重点,飞快的浏览了一遍。
任真解释的很详细,简单归纳一下其实也就一句话。
东西是我写的,但写的不是我的想法。
怎么能根据不是我想法的想法来认定我有非法占有的想法呢?
......
刚拿到任真提交的这份新证据时,翟明还有点纳闷,对于证明时浩主观如此重要的证据,竟然没有在一审和二审中出现过?
但仔细看了两眼,翟明也就了然。
报案笔录是手写在笔记本上的,任真提到的这两部分所占篇幅不大,加起来也就短短的两三行字,而且还是几个部分散在不同的位置。
再加上做笔录的这位警官写字歪歪扭扭,看着很是费劲。
而且如果不往深处思考,也只会以为这些跟时浩的定罪没有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