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石头菩萨案那次,他和富察尔济算是对彼此有了一点基本的了解,可这一次,他却也不清楚他们是否能还如上回那样一切顺利。
好在,富察尔济和他的想法显然是一样的。
因各自都有着自己不想告知他人的过往和秘密,这二人这第二次搭档却也是照例互相防着,所以两人多是不主动交流些什么,而是尽可能能能规避就规避。
这样的两个人,当真是天底下都难找的一对怪人了。
也是等他们俩过了昭水,又到了处州府城门外。
那张吉捕快一早就在信中,说了处州衙门会接待他们,所以路上就已回信告知他们会来的二人到达本地的那日,衙门处却是来了一人。
这人一看就是个年轻的捕快,长得憨实朴素,生着一双大耳,模样瞧着就是个心正良善之人。
他自称姓马,叫马自修。
今年也不过而立之年,见他们俩初来乍到处州,态度却也十分客气恭敬。
他口中只说自己是张吉老捕快的半个徒弟,现也在处州府当差,今日张吉捕快因为还在衙门里有事未来,这两日等候两位已是多时了,现还备下了饭食,可尽情招待侦探和仵作先生。
这一声侦探先生和仵作先生叫的还挺亲切朴实。
也是这三人一道先入了城中找了个落脚的地方,这马自修普快另又寻了个茶楼领着二人在处州府转悠了一圈。
因是过来办案的,富察尔济和段鸮自然是懂分寸的。
尤其他们如今是民,对方才是官,到底给官府办事还是要讲些分寸。
马自修见状倒是还好,瞧着十分与人为善,也是一切都愿意和他们好好说道。
这样的人,原是让人挑不出错的。
但奈何,富察尔济这人一看就一万个不靠谱,所以两人在这个过程中都察觉到对方似乎是有些迟疑,这明面上与人交流,主动套话的事,自然是段鸮来做了。
“多谢马捕快,我们此番也是初来乍到,并不清楚处州府的情况,只是既然是来查案的,为何不先让我们看看案子的情况?在这之前,我们在信中曾听说,这是一桩奇案,只是,这案子到底奇在何处?”
问出这个问题时,段鸮是想先去看个现场或是尸体的。
他原是个行为处事极有气度风骨的人,一开口便能让人觉得他说话在理,得体,是个令人心生好感的人物。
马自修原是有些迟疑的,一听这话却也面泛难色。
富察尔济和段鸮见状似是看出了点什么问题,也不动声色地对视了一眼。
谁曾想,接下来,神情愁苦明显是有所顾虑的马自修就亲口告诉了他们一件事,也是这件事,让富察尔济和段鸮一下子在意了起来。
“所以您现在的意思,这处州府发生的红鞋女尸案乃是一桩……‘不可能犯罪’?”
作者有话要说:今日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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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回(中)
所谓‘不可能犯罪’,通常就是指那些从一般常人表象和逻辑意义上不可能发生的特殊犯罪行为。
这个论述观点最早由京城的一位文人在世宗年时所著一书中提出。
据《明清凶案十略》中所记载。
自唐宋时,刑名立案之事开始专设官府管理之时,所谓‘不可能犯罪’便由官差们通常定义为大致由世俗案件中的五种形式。
一,时间地点上的不可能发生,如虚幻的半空中,过于狭小的密室。
二,足迹消失,造成不可能有人作案的假象。
三,嫌疑人不可能作案,多是有其他旁证证明这一点,四,完美的不在场证明。
五,作案人不可能就此消失。
这五点,是多数本朝刑名探案事件中常见的一点。
许多一开始有其他旁证遮盖罪行的凶杀案中多有此类情形出现,但大多最后都是有其精准漏洞会被发现的。
但在这次处州府发生的的红睡鞋女尸案上,这所谓‘不可能犯罪’在这个凶手身上却是完美地做到了。
“凶手在处州连杀四人,难倒杀人时周围从来没有一点明显的关于此人身份的犯罪痕迹留下吗?”
听到这儿,段鸮便也主动问起了马自修。
“没有,根本一点就都找不到痕迹,我们在那四具女子的尸体身上,还有案发现场多找了很久,却发现这个凶手从不留下脚印,手印,或者是关于自己的私人物品,事后总将所有相关证据销毁的一干二净。”
“那死者和凶手之间的详细关系可查过?”
富察尔济也在一旁插话问了一句。
可马自修闻言也是早已知道他们要这么问一般,无奈摇头地给了一句回答。
“查过,可四个死者之间并无任何关系,是四个陌生人,死亡时间又各自相差一段时间,每每平息,凶手就又出来作案,那么也就排除了是因为利益瓜葛而导致的谋财害命,或是为情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