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辉说道:“孙书记,按照法律规定,逮捕需要经过立案、侦查、确证、报捕、审批、签证、执行这些过程。”
“先由相关部门进行立案,通过侦查取得确凿证据之后,再申请逮捕。”
“申请部门将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案卷一同递交给同级检察院。检察院会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对提交申请的案件进行复核,决定批捕还是不批。”
“个别重大或特殊的案件,必须召开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否逮捕。另外,某些特殊的案件,检察院或者法院,也可以自行报捕和批捕。”
“法院有执行权,但是检察院没有。检察院报捕和批捕案件的执行,必须交由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到逮捕文件后,由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逮捕证才能执行。”
“孙书记,刚才介绍的是执行逮捕的基本程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这套程序存在一些问题。”
“自从国家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后,各级检察院专门成立了反贪局,执行这样的程序,矛盾就更加突出。”
“比如反贪局负责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可能会涉及到公安局领导。那么这样的特殊案件,如果由反贪局侦办,再交给公安局来报捕和执行,肯定是不合理的。”
“同时,有一些特殊的职务犯罪行为,实际是由纪委侦办、也由纪委报捕,如果再由公安部门来进行执行,同样会存在一些问题。”
“鉴于这些实际情况,报捕和执行的这两项权力,有时就会下放到检察院的反贪局。”
“今天的这二宗逮捕行为,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取得华杭市检察机关的审批手续。不过,目前还是难以确定,逮捕程序合不合法。”
孙铁成疑惑地问道:“为什么还不能进行确认?”
赵辉继续进行解释:“我们在检察院内部进行了排查,发现这二宗逮捕行为应该不符合执法程序。”
“不过,由于这二宗逮捕行动关系到卢伟的留置案件,情况有些特殊,为此我们又不能完全进行确认。”
孙铁成继续问道:“特殊情况?什么样的特殊情况?”
朱康乐此时进行插话:“孙书记,卢伟的留置案件,并不是由市纪委直接办理的,而是由上面交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