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章 冤假错案不胜枚举,刑部尚书背黑锅(1 / 1)

朱棡心里明白冤假错案的出现,与古代司法官的个人品德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古代司法体系中,强调官员的品德,这导致了一些全能型的智慧判官的产生。

这些判官不仅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而且还拥有公正、正直的修养。

然而并非所有判官,都能拥有如此优秀的品质。

一旦判官玩忽职守或昏庸无能,冤假错案就会频繁发生。

即便是那些全能型的智慧判官,也无法完全避免人性的弱点。

有时候他们可能会因为个人偏见刚愎自用、固执己见,从而导致冤案的发生。

此外古代判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运用,也是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

判官常常根据自己的主观善恶观念,和儒家道义来定罪量刑。

他们个人的心证和好恶观点对案件审判结果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

另外刑讯逼供的制度化,也是大明司法的一大特点。

虽然古代审判以口供作为定案依据,但很少会有犯人主动认罪,因此刑讯便成为了获取口供的必要手段。

尤其是专制集权极端发展之下,衍生出的厂卫组织。

他们恣意逮捕囚犯,并对其进行严刑拷打,已经逐步成为帝王进一步控制官吏的鹰爪。

最为重要的是,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的体制,使审判权受到很大限制。

官府干扰衙门审判的情况并不少见,衙门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又或者判官为了迎合官员,不管对方的意见是否正确,全然听之任之。

甚至明知其意见错漏百出,仍然根据指示作出错误的判决。